loading ...
loading...

2008-07-24 |  驾车撞死逃跑中的劫匪是否属于正当防卫?

分享
7月13日,广东顺德的龙女士被三劫匪抢去数万元现金,随即启动汽车追上逃窜的摩托车,致劫匪1死1伤。此事发生后,引起社会广泛讨论。龙女士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?还是已构成犯罪?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。有律师认为,“劫匪抢钱后逃窜,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,女司机再去追,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,因为在传统观点上,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,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。不过,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,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"追捕权",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,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,将自己的财产夺回。而在这一过程中,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?很显然,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,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,从这点上看,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。”笔者认为,上述女司机享有追捕权的观点和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结论是正确的,但女司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观点则值得探讨。

  上述观点认为女司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,其理由是“劫匪抢钱后逃窜,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”。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。因为对于劫匪而言,抢走财物并逃窜,使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有效控制,就是犯罪既遂。但对于包括受害者在内的人民群众而言,只要劫匪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,被劫匪所抢的财物有追回的可能,则均可对劫匪进行追逐并追回财物。这种追逐并追回被抢财物的权利,就是公民的防卫权(也就是自卫权)的内容。防卫权的确立,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,打击犯罪气焰,并可避免或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,具有无可争议的合法性。公民在实施追逐或追回财物的过程中造成劫匪伤害的,当然即属于正当防卫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认为劫匪逃跑后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,则追逐权和追回权还有什么法律依据呢?其实,防卫权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后果发生的权利,而不是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权利。因此,只要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,或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仍然存在,就可以行使防卫权,以消除不法侵害结果的发生。那种认为侵害行为终止后不能进行防卫的观点,实际上是将防卫权理解为可以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权利,这是对法律的误解。法律怎么会规定伤害他人的权利呢?所谓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,是指在行使防卫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,这不能解读为在行使防卫权过程中可以伤害不法侵害人。法律一直是否认可以伤害不法侵害人的。本案女司机在行使追逐权的过程中造成犯罪分子一死一伤,就当时的情形而言,应认为是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害后果,所以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因为当时犯罪分子仍在驾车狂奔,女司机如果没有驾车的话是无法实现追逐权的;犯罪分子系三个男子,女司机如果没有用车将他们撞倒的话,是无法实现追回财物权的,所以女司机的行为都是必要的,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具有不可避免性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另外,从社会效果上考察,对女司机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犯罪。因为女司机的行为可以给犯罪分子增加犯罪的风险,有扼制犯罪的作用,对维护社会治安是总的说来是有利的。这也是广大网民支持她的原因所在。如果将女司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,那么只能给犯罪分子一个信号:只要逃走,除了警察能抓以外,别人都无办法,这只会怂恿犯罪。

  应当指出的是,《刑法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,这与当前犯罪猖獗有直接关系,笔者此前已讲过此事。今天看来,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”确实会让人理解为防卫权只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行使,这无疑大大限制了公民应有的防卫权,是明显不当的,应当予以修改。

 

附:《正当防卫的刑法条款――给犯罪分子打气的失败规定》--2008.6.28

  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该条文意在确立公民的防卫权,鼓励公民行使自力救济,同犯罪分子作斗争。然而,该条文的实际效果却是在给人们施加精神压力,让人们在防卫时注意“尺寸”,否则要负法律责任。因此,该条文成了束缚防卫人手脚、为犯罪分子打气的失败规定。可以说,时下犯罪活动猖獗、犯罪气焰嚣张跟该条文不无关系。

  首先,条文规定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”,这就在法律上宣示行使防卫权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,给防卫人以精神压力,让他们在防卫时,一定要瞪大眼睛注意犯罪分子的下一步行动意图,点到即止,稍有疏忽给犯罪分子造成重大伤害,就要成为犯罪分子的被告人。而犯罪分子的伤害行为则是无限制的,其可能先用拳击,形势不利时则可能抽出刀子,再不利时还可能亮出枪支,防卫人如果不是武林高手的话,如何能够在无法预测、不可胜防的伤害行为面前把握好防卫的尺寸呢?法律规定防卫不可超过必要限度,岂不是要求防卫人在犯罪分子拳击时只能用拳还击,在犯罪分子先动刀后才能动刀?如果是这样,那实施防卫不就等于接受伤害吗?难怪现在人们对犯罪分子敬而远之,目睹犯罪分子行凶却无动于衷。鲁迅曾谴责中国人只会做冷漠的看客,而现在法律要求中国人做冷漠的看客,“看客”成为人们最明智也最无奈的选择。在这种情况下,犯罪分子的气焰能不嚣张吗?《再造中国人》书上说现在社会是“好人散了伙,坏人结成帮”,这好人正是因为《刑法》的失败规定而不得不散伙的。

  其次,条文规定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”,其潜台词仍然是犯罪分子未实施暴力的话,不要造成其人身伤亡。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犯罪活动也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,聪明的犯罪分子早就想好了应对人们的防卫措施。如入室盗窃的往往先到厨房将菜刀揣在身边,一旦行窃被发现,则马上拿出菜刀行凶杀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主人不能先下手为强置犯罪分子于死地,则只会被犯罪分子置于死地,这种案例在实践中不时有发生。因此,与犯罪分子的斗争同样是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,在犯罪分子没有彻底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,任何对其仁慈的做法都只会导致疯狂和残忍的打击。同样,在犯罪分子没有彻底反抗能力或明确没有反抗意思的情况下,应当认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。实际上,“防卫过当”本来就是不存在的。如果对已丧失反抗能力的犯罪分子进行伤害,就是故意伤害。如果对还有反抗能力和可能有反抗意思的犯罪分子进行伤害,就是正当防卫,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而《刑法》恰恰忽略了现实生活中与犯罪分子斗争的残酷性,主观地想像并夸大了犯罪分子的仁慈,这就给他们以犯罪的勇气和信心。不知刑法专家们是否遇到过暴力犯罪,如果没有,我认为可以进行犯罪演习,而后让他们谈谈该如何实施正当防卫。

分享 分享 |  评论 (0) |  阅读 (?)  |  固定链接 |  发表于 18:48
搜狐博客温馨提示:搜狐博客官方不会要求参加活动的各位博友缴纳任何的手续费用。请勿轻信留言、评论中的中奖信息,更不要拨打陌生电话及向陌生帐户汇款,谨防受骗!识别更多网络骗术,请 点击查看详情
您还未登录,只能匿名发表评论。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。
 
  *中国人爱国心,搜狗输入法爱国主题皮肤下载>>
表  情:
加载中...
回复通知: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